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攀枝**责任公司、攀枝花**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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