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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树章诉四川省**有限公司、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树章诉被告四川省**有限公司、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9月,被告四**程有限公司承建了“万友香榭丽都”房屋建设工程,被告马**是项目负责人。被告马**将工程的桩基部分承包给袁*施工,袁*找到原告和陈**共同完成工程施工。工程结束后,袁*、陈**书面承诺,被告尚未支付的工程款由原告一人享有。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8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经本院查明,原告未提供被告四川省**有限公司的准确住所,经本院查证也未能确认其准确的送达地址。根据以上规定,视为被告四川省**有限公司不明确,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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