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责任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攀枝花市**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本人真实意思表达,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攀枝花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386元,减半收取8193元,由原告攀枝**限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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