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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四川中**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中**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四川中**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不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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