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广**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送变电分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正冶炉料综合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广**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送变电分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广**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送变电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广**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送变电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四川**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送变电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