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军诉被四川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军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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