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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凤芝诉四川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芝凤诉被四川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芝凤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代芝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代芝凤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代芝凤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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