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油易生房地**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四川省蓬溪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5)江**保字第11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油易生房地**限公司与2015年5月5日向我院提交执行保全申请,我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工程公司到期债权人民币26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四川省**工程公司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