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油市**有限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油市**有限公司、张**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13000元,由原告四川**程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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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