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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诉被告重庆山**有限公司、广元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谭**诉被告重庆山**有限公司、广元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4年11月5日,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谭**及委托代理人吴*、被告重庆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旗的委托代理人余*浓、被告广元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陶**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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