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合时代房地产开**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合时代**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合时代**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合时代**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125元,由原告广*东合时代**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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