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佳**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佳**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工程的主要开发商苟某某目前无法取得联系,致使案件事实难以确认,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谭**诉被告重庆山**有限公司、广元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广*东合时代房地产开**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吴*欧诉被告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四川宜**限公司诉与被告四川**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四川万**限公司诉被告广元市利州区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元**有限公司与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中航**限公司与陈**、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旺苍县**道办事处与四川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水**局有限公司与长沙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四川锦**有限公司与马*、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