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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佳**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佳**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佳**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工程的主要开发商苟某某目前无法取得联系,致使案件事实难以确认,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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