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欧诉被告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欧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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