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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经自行协商,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协议内容。故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40元,减半收取237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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