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顾*诉四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顾*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回对被告四川**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00元,减半收取245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