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万**限公司诉被告广元市利州区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万**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元市利州区交通局的起诉。原告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万**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元市利州区交通局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297元,由原告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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