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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四川万**限公司诉被告广元市利州区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万**限公司诉被告广元市利州区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万**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元市利州区交通局的起诉。原告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万**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元市利州区交通局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297元,由原告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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