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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立诉被告广元市**有限公司、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立诉被告广元市**有限公司、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立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元市**有限公司、黄**的起诉。原告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对被告广元市**有限公司、黄**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600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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