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立诉被告广元市**有限公司、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立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元市**有限公司、黄**的起诉。原告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对被告广元市**有限公司、黄**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600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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