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何**与绵阳**限公司、绵阳**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何**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何**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对被告绵阳**限公司、绵阳**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两项共计3670元,由原告何**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