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郭**诉被告海力**限公司、江油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郭**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对被告海**限公司、江油鸿**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诉讼费456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