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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原告成都易**限公司与被告江油远太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成都易**限公司与被告江油远太投资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9日、9月11日、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成都易**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雷**和被告江油远太投资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成都易**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2月17日签订《江**尚领地别墅区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合同一份(下简称弱电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江油市汇丰路东侧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承包给原告,合同包干价为4997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玖万玖仟柒佰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积极施工,并于2013年5月竣工,同月18日通过验收合格。原告按弱电合同的约定施工完成后,被告与原告协商又增加了部分工程项目,原告按被告的要求,积极组织相应技术人员施工,并于2013年6月竣工,且通过多方验收合格。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却一拖再拖,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故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7.2374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江油远太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诉请不实,并未通过正式验收;2、弱电安装系统存在重大安全问题,被告未付工程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6日,原告成都易**限公司与被告江油远太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江**尚领地别墅区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合同书》,由被告将其位于江油市汇丰路东侧尊尚领地小区项目内的“江**尚领地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承包给原告。合同约定:工程施工范围“1、数字视频监控系统;2、联网楼宇对讲一卡通系统;3、周界电子围栏报警系统;4、电子巡更系统;5、背景音乐广播系统;6、停车场管理道闸系统;7、机房防雷系统;8、LED大屏显示系统”;工程施工的合同内容“1、系统线路布放;2、系统设备供应、安装及系统调试、物业人员的培训”;合同价“包干价4997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玖万玖仟柒佰元*)”;合同签订后,乙方(即原告)在6日内完成弱电施工图设计;工程期限其中“甲方(即被告)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工期相应顺延;工程验收“本工程安装调试完毕后,由乙方提前提出验收申请,甲方及时安排验收”;交工“工程验收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弱电系统竣工资料;甲、乙双方及相关单位在交工单上签字盖章后即为此系统交工”;款项的支付和结算“1、合同签订后,系统布线完毕,甲方向乙方付款至合同总价的10%,即49970.00元;材料设备进场后甲方负责人员清点后,乙方并提供随行的资料无误,即支付总价的30%(人民币)149910.00元;各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后,甲方向乙方付款合同总价的20%,即99940.00元;各系统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付款至合同总价的95%。即总造价的35%¥174895.00元;预留合同价的5%作为保修金,即总造价的5%¥(人民币)24985.00元;保修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结算方式:现金支付(或转账)”。2012年12月17日,被告在该合同“甲方”处加盖公章、签名(代表:安**)。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2年12月1日进场施工。2013年2月28日,案外人江**有限公司(下简称远太物业)作为“尊尚领地小区”前期物业正式入驻小区。2013年3月25日,“尊尚领地小区”工程经建设单位(即本案被告)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川**限公司)、勘察单位等验收“本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2013年5月18日,原告作出“工程竣工文件”工程说明,说明“工程于2012年12月1日开工,2013年5月18日竣工”,由远太物业保安黄**在该说明“电子围栏报警系统、数字监控系统”处签名、保安曾平、远太物业办公室员工郑**分别在该说明楼宇对讲停车场一卡通系统及背景音乐系统、LED大屏幕、防雷及电子巡更系统处签名,由远太物业米波及广**司尊尚领地工地负责人赵**在“验收单位意见”处签名并加盖“江油市**有限公司尊尚领地服务中心”印章,由原告员工陈*在该说明中间部分签写“经验收弱电智能系统运行正常”。

2013年6月,原告作出电梯对讲联动一卡通系统“系统调试验收报告”,说明“工程于2013年6月1日开工,2013年6月12日竣工”,由远太物业维修人员周**在“验收单位”处签名,并加盖“尊尚领地服务中心”印章。

2013年6月12日,原、被告协商,增补整个监控系统19个点位工程,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增补合同。后原告作出“增补工程验收报告”,说明“工程于2013年6月12日开工,2013年6月18日竣工”,由远太物业办公室员工郑**在“验收单位(签字盖章)”处签名,并加盖“尊尚领地服务中心”印章。

原告在施工中,被告先后支付工程款49970.00元、100000.00元。2013年6月18日以后,原告作出“竣工结算总价”,结算价522344.88元(含新增合同外监控系统25758.57元),但该结算未载明编制时间以及未加盖发包人、工程造价咨询人公章,也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2013年9月24日,原告向被告财务部采取邮政快递邮寄“文件资料”(邮件“内件品名”处无内容及名称)。

此后,被告未支付原告工程款。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7.2374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理中,被告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对原告在尊尚领地小区项目“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安装质量以及未完成工程的工程量进行鉴定、评估。本院依法委托四川杰灵**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14年8月20日,被告向本院申请撤回鉴定。

2014年10月14日,本院依职权在尊尚领地进行现场勘验,现场存在问题:1、小区地下停车场入口道闸系统出杆不能遥控控制,手动控制系被告自行安装。原告称该系统应是遥控控制,但调试时,进标可遥控控制,出杠不能遥控控制。原告未向被告交付用户使用卡;2、楼宇对讲系统住户室内墙壁可视对讲系统仅有线路无室内入户分机(即显示器终端);3、机房(总控室)监控系统正在使用,但画面部分模糊无法使用;4、LED显示屏有故障;5、电子围栏遭雷击无法使用,(安)有防雷接地桩;独栋别墅有部分未安装门禁主机、联排别墅室内门禁系统无入户分机;6、智能系统未移交用户使用卡,仅有一张测试卡。

此外,原、被告在庭审中均认可对工程未进行结算,原告对工程移交未提供移交清单,也未向被告提交书面竣工验收申请,也未提交被告委托远太物业进行验收的委托书。被告与远太物业是同一个法定代表人余**。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告工商基本情况、《江**尚领地别墅区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合同书》、工程报价清单明细、弱电系统图纸、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及邮件查询、住户房屋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易**限公司与被告江油远太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江**尚领地别墅区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合同书》系双方自愿协商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从法院现场勘验来看,江**尚领地别墅区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存在问题,未能投入使用,该停车场道闸系统安装完后即存在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门禁系统也未施工完毕;智能系统的的用户使用卡也未移交给被告,因此本院认定江**尚领地别墅区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未竣工验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应就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验收合格后方可向被告主张工程款支付。

原告以物业人员的签单及整个工程的竣工报告作为竣工依据,认为智能系统已验收合格,这一观点与智能系统工程的现状不符,本院对原告这一观点不予赞同。

案经本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无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成都易**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890元,由原告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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