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申请执行四川省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民法院(2014)绵民终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u0026amp;amp;ldquo;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u0026amp;amp;rdquo;、第二百四十三条u0026amp;amp;ldquo;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u0026amp;amp;rdquo;、第二百四十四条u0026amp;amp;ldquo;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u0026amp;amp;rdquo;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593元(本金,不含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案件诉讼费1075元,执行费195元,合计1270元一并从从被执行人四川省江**有限公司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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