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蒲**与广元市**有限公司、四川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蒲*生诉被申请人广元市**有限公司、四川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蒲*生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广元市**有限公司在剑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蒲玲生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广元市**有限公司在剑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1124925.92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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