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蒲*生诉被申请人广元市**有限公司、四川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蒲*生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广元市**有限公司在剑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蒲玲生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广元市**有限公司在剑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1124925.92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