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2014)青**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四川**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33元,减半征收316.5元,由上诉人四川**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