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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限公司与四川**限公司、重庆飞洋**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2014)青**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四川**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33元,减半征收316.5元,由上诉人四川**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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