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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洲坝**有限公司与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迪**人民法院(2013)迪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葛**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钟**及其委托代理人左华衡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云南省迪**人民法院(2013)迪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云南省迪**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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