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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钢**发有限公司、云南昆钢**丽江分公司与四川**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云南昆钢**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构公司)、云南昆钢**丽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昆钢房地**公司)与被上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民法院(2013)丽中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昆钢房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上诉人昆**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云南省**民法院(2013)丽中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云南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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