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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翔**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丽江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司)与被上诉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翔**司不服云南省**民法院(2013)丽中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2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翔**司的委托代理人邓**,被上诉人吉**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云南省**民法院(2013)丽中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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