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限公司与被告德**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限公司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449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490元,由原告四川**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申请人中**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德阳博**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第**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申请保全被执行人德阳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旌阳**经营部诉四川上**限公司、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天**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核工业德阳金**限公司申请保全被执行人四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刘**与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建**有限公司诉四川俊**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工程公司诉德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德**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开发公司、四川天**限责任公司、四川瑞**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晏**、中太成都一分公司、中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