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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限公司与德阳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限公司与被告德**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限公司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449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490元,由原告四川**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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