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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程公司诉德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四川**工程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四川**工程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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