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陕西某**限公司与西安**限公司、陕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陕西某**限公司与西安**限公司、陕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民法院作出的(2014)陕民一终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限公司、陕西某**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安**限公司、陕西**限公司至今均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中查明,本案在诉讼阶段证人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现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尚在侦查阶段。后申请执行人陕西某**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我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陕西某**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西中执民字第0010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再行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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