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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中交二**有限公司、中北交**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北交通**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滨区人民法院(2013)安汉民初字第00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北交通**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齐**,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盛**,原审被告中交二公司**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汉滨区人民法院(2013)安汉民初字第006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汉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5350元退还上诉人中北交通**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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