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北交通**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滨区人民法院(2013)安汉民初字第00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北交通**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齐**,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盛**,原审被告中交二公司**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汉滨区人民法院(2013)安汉民初字第006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汉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5350元退还上诉人中北交通**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