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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与熊汉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熊**与上诉人熊**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利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00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上诉人熊**的委托代理人何剑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平利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002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利县人民法院重审。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二审诉讼费1627元退还上诉人熊汉琴,二审诉讼费1627元退还上诉人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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