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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张掖市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魏**、蔺国培诉被告张掖市黑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魏**、蔺国培诉称: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二原告劳务工程款182014元;2、承担利息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掖市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双方签订合同的事情属实,但金额还需进一步核对,下剩的款项同意支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日,二原告经与被告下设施工项目部协商一致,签订劳务协议书一份,约定由二原告组织人员为被告进行施工。协议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履行了协议约定的工程内容,现双方为下剩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掖市黑**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魏**、蔺国培工程款110000元,于2013年4月25日支付80000元,于2013年12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

案件受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2165元,由原告魏**、蔺国培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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