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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限公司与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高XX因与被申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定西**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的(2011)定中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高XX申请再审称:定西**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的(2011)定中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以申请人的反诉证据不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现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了鉴定结论,属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故申请再审,请求立案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高XX对本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的(2011)定中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明显不符合相关规定。根据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其申请再审期限应为2年,即申请再审结束日在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后,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其申请再审又以6个月为期限,即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1日为高XX申请再审期限。但在此期间高XX从未提出过再审申请,直至2014年10月29日高XX才以有新的证据为由提出再审申请,明显不符合申请再审6个月期限的规定,故其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高XX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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