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3)安宁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3)安宁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4192元退回上诉人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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