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定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3)安宁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3)安宁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4192元退回上诉人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