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凡*功诉被告文光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后,双方之间的纠纷通过协商已得到解决,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凡*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凡治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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