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吴**、甘肃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张*与吴**、甘肃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吴**、甘肃再**有限公司应按判决书偿付申请执行人张*工程款12000元、违约金12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5元、执行费100元。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4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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