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与武威**工程公司、孔**、孟**、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诉被告武威**工程公司、孔**、孟**、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亦未提起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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