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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5年7月9日以案件在审理期间,因被告吴**去向不明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202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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