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武威**限责任公司、武威市**限责任公司天水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被告未提出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1195元,由原告李**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