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古浪**有限公司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古浪**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2013)凉民初字第1883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应按调解书偿付申请执行人古浪**有限公司工程款5.3万元及违约金3.6万元、执行费1235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18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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