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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河建筑队与武威市凉州区康宁乡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威市怀安乡北河建筑队与被告武威市凉州区康宁乡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武威市怀安乡北河建筑队营业执照已经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其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已经终止,不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武威市怀安乡北河建筑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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