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海诉被告程祖国、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前,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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