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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中联**限责任公司与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威市中联**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威市中联**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以双方矛盾已在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威市中联**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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