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武威市中联**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威市中联**限责任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威市中联**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武威市中联再就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