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凉州区羊下坝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凉州区羊下坝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对被告凉州区羊下坝镇人民政府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