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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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