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李**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审查,本案被执行人王**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甘肃省民勤县,属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辖区,现案件已移送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最**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此案作委托结案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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