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陕西银**有限公司与陕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银**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4862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94085.45元。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陕西**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度假村(地号WY6-8-2)住宅土地一块,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2526号案的执行。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