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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西安市**筑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街办岗家村第一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西安市**筑公司(以下简称高陵县二建)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街办岗家寨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岗家寨一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席瑞民,被告负责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06年8月5日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将村上道路及给、排水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交给其施工,工程总造价为31554.42元,工程竣工结算后,被告一直未付工程款。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1554.42元;支付违约金33131.9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为其施工、欠原告工程款31554.42元属实,因村上资金紧张,未能支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5日,原告高**二建与被告岗家寨一组、二组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将岗家寨一、二组公用道路及给、排水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交给原告施工,据实决算,以被告提供的工程量为依据,总工期为40天;原告应按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竣工后向被告出具书面通知及技术资料,被告在接到原告竣工通知书及书面资料后,三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签字;若被告十日内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原告视为被告验收合格。同时约定,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付清工程价款,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否则,原告应承担工程造价5%的违约责任;同时被告应承担付款每延期30天,给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为工程造价的15%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施工。2006年9月15日,岗家寨一组、二组共同向原告出具工程决算书,确认原告施工工程总价款为63108.43元,一、二组各承担一半费用。岗**委会也在决算书上加盖了印鉴,确认原告所修公路为公用路,被告尚欠工程款为31554.2元。庭审中,被告对欠原告工程款31554.2元认可,对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33131.9元亦不持异议,但因被告资金紧张无力支付,致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书、编制说明、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二建与被告岗家寨一、二组2006年8月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与法不悖,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现原告依约履行了施工义务,被告亦已确认原告为一组施工的工程总价款为31554.2元,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拖欠不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欠款31554.42元、违约金33131.9元,被告不持异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街办岗家**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市高陵县第二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工程欠款31554.42元、违约金33131.9元。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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