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南**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充四建)、四川南**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南充四建青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民法院(2014)宁*一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充四建、南充四建青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工程内部承包协议》真实性的确认,关系到本案定性、承担责任的主体及方式。对南充四建、南充四建青海分公司承建排洪渠工程项目的具体事实、张**是否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及完成工程量的确认,一审法院应进一步核实。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宁**民法院(2014)宁*一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宁**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川南**程有限公司、四川南**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交纳9019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